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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(摘选)

        发布日期:2022-04-01 09:00:07

        5917

        《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        第七条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:

        (十)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查处破坏、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,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;

        第七十八条 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      (三)擅自占用、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;

        第八十三条 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,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。

       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,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,不得出售、附赠。

 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 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:

        (三)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依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。

        第一百零九条 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将停车位出售、附赠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